隨著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在2010年12月30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221批)2010年第133號公告的公布,標志著關于調整“半掛車產品輪胎使用和評價規范性要求”的通知的正式實施,各企業也已經完成了其以往上報公告中所涉及的輪胎參數的變更。

● 附件:關于調整“半掛車產品輪胎使用和評價規范性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汽車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
按照工信部產業司要求,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對半掛車產品輪胎使用和評價規范性要求進行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在原《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范性要求》第3.1.6款“輪胎使用和評價”中,將“半掛車產品輪胎規格應符合下表要求”的規定修改為“對半掛車產品,不得大于申報車型軸荷的1.3倍”。其他要求不變。
2.自即日起,各有關汽車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應按照《N類、O類產品輪胎使用和評價規范性要求》(見附件)進行《公告》產品申報和檢測工作。
3.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公告》半掛車產品,允許企業在年底前通過申報系統進行產品變更,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予以清理。
4.自2011年1月1日起,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半掛車產品,企業應停止生產,并不得上傳合格證。
特此通知。
● 附件:N類、O類產品輪胎使用和評價規范性要求(修訂版)
N類、O類產品輪胎使用和評價規范性要求(修訂版)
將原《車輛產品<公告>技術審查規范性要求》第3.1.6款“輪胎使用和評價”要求修改為: N類、O類產品不能選裝超過兩種相臨尺寸的普通輪胎,還可選裝一種無內胎輪胎。輪胎規格參照GB/T 2977-2008《載重汽車輪胎系列》標準,不允許選用非標輪胎(作業類產品除外)。
對于載貨類汽車及半掛車的總質量,按照使用輪胎的規格和數量,參照GB/T 2977-2008《載重汽車輪胎系列》進行合理性的評價。選用輪胎的總承載能力應大于總質量(申報輪胎型號含層級按實際核算,不含層級的按最大層級核算)且:對N1類汽車(長頭輕型客貨兩用車即皮卡產品除外)及N2、N3類自卸車不得大于申報車型總質量的1.4倍;對其他類載貨汽車不得大于申報車型總質量的1.3倍;對半掛車產品,不得大于申報車型軸荷的1.3倍。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